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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3-2009
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輔導教師及研究教師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6)北市教職字第09630526600號函訂頒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7)北市教綜字第107328733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二十點,自函頒日生效(原名稱: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輔導教師設置方案)

112學年度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輔導教師及研究教師作業要點申請表、儲訓推薦表、經費表-1下載

112學年度學校申請教學輔導教師檢核表-1下載

112學年度學校申請研究教師檢核表-1下載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增進教師教學效能,促進教師專業成長,提升學校教育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教學輔導教師,指能夠提供教師同儕在教育專業上有系統、有計畫及有效能之協助、支持與輔導之教師。
本要點所稱之研究教師,係指能針對現場教育議題以系統化科學方法進行教育研究之教師;公立幼兒園準用。
三、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得向本局申請核准後設置教學輔導教師及研究教師。
四、申請推動教學輔導教師及研究教師之學校,應提出實施計畫及申請表經課發會通過後,報請本局核定後實施。
本局對各申請學校所提出之實施計畫進行審查。審查方式以學校所提供相關資料為主,並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第一項實施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校基本資料(含教學輔導現況分析及過去辦理教輔教師之成效分析)。
(二)實施目的。
(三)教學輔導教師培育情形。
(四)教學輔導教師預定服務對象與人數之分析。
(五)教學輔導教師之預定人數與遴聘過程。
(六)教學輔導教師與服務對象之配對方式。
(七)教學輔導教師之角色職責與工作內容。
(八)教學輔導教師與服務對象之在職成長規劃。
(九)校內配合經費與參與教育局發表會等。
(十)各項工作辦理期程規劃。
(十一) 預期成效及自我評鑑措施。
(十二) 其他有關事項。
五、經核定設置教學輔導教師之學校,其教學輔導教師之遴聘,應經甄選、儲訓等程序,合格人員由本局造冊候聘,並頒予教學輔導教師證書後再由學校依規定聘兼之。
六、各校教學輔導教師及研究教師儲訓人選之甄選,經學校課發會公開審議通過推薦後,送請校長核定薦送。
前項參加甄選之教學輔導教師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具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初階評鑑人員證書或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專業回饋人才初階證書。
(二)具學科或學習領域教學知能,並有五年以上教學經驗。
(三)有擔任教學輔導教師之意願。
(四)能進行教學示範並輔導其他教師教學,提供相關教育諮詢服務,協助教師解決問題。
第一項參加甄選之研究教師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擔任教學輔導教師滿二學年以上,至少輔導二位教師以上。
(二)有擔任研究教師之意願。
(三)能針對現場教育議題進行研究,藉由共同研討、資料分析、調查訪談、教室觀察、教學輔導等過程,提出學校校務、課程、教學、評量等建議。
(四)近五年撰寫之研究案或文章曾刊登過國內外相關期刊、徵件計畫或競賽活動等。
課發會審議第一項參加甄選教學輔導教師之參考標準如下:
(一)具有豐富的任教學科專門知識。
(二)具有課程設計的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教學能力。
(四)經常且願意做教學示範。
(五)具有人際溝通的技巧。
(六)具有開放、包容的心胸與人格特質。
(七)其他教學輔導知能。
課發會審議第一項參加甄選研究教師之參考標準如下:
(一)具有豐富的教學輔導教師經驗。
(二)具有良好的資料蒐集及分析能力。
(三)具有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及反思的能力。
(四)具備教育研究及推廣能力。
第一項甄選審議方式以文件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進行口試。參加甄選教學輔導教師所繳交之文件至少應含有一個教學單元設計及教學後之書面反思心得。參加甄選研究教師所繳交之文件至少應含有一個教育研究計畫。
各校教學輔導教師(含教育部培育之教專教學輔導教師)儲訓合格總人數以不超過該校專任教師員額總編制二分之一為上限。
各校得從校內教學輔導教師中擇定專責研究教師,研究教師總人數以不超過該校專任教師員額總編制百分之三為原則。
各校在推薦參加教學輔導教師儲訓之人數及人選時,應預先考量服務對象所任教年級及科目之需求。
七、各校推薦之教學輔導教師儲訓人員,應參加本局委託辦理之六十小時儲訓課程,經儲訓合格者發予研習證書,並於返校後實際從事教學輔導至少實習一學期及另參與本局委託辦理之十二小時在職成長回流課程,且經審核通過後發予教學輔導教師證書。
前項校內在職成長課程,得邀請教學輔導教師之服務對象及校內外教師共同參與。 
八、各校聘任教學輔導教師時,應考量學校設置教學輔導教師之任務需求,由校長就校內具教學輔導教師資格者,聘請兼任之。
九、各校在安排教學輔導教師時,宜考量教學輔導教師之任教科目(學習領域)、年級、教學準備時間、人格特質等,儘量與服務對象相近為原則。
十、各校教學輔導教師之聘期一任為一年,續聘得連任。任職期間,應輔導與協助下列服務對象:
(一)初任教學三年內之教師(不含實習教師)。
(二)一年內新進至學校服務之教師。
(三)自願成長,有意願接受輔導之教師。
(四)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認定教學有困難之教師。
十一、  各校教學輔導教師之職責如下:
(一)協助服務對象瞭解與適應班級(群)、學校、社區及教職之環境。
(二)觀察服務對象之教學,提供回饋與建議。
(三)與服務對象共同反省教學,協助服務對象建立教學檔案。
(四)在其他教學性之事務上提供建議與協助。
各校研究教師之職責如下:
(一)針對現場教育議題進行研究,藉由長期教室觀察、教師輔導、共同研討、調查訪談、教學輔導等過程,利用科學方法蒐集資料並評估教育的各個面向,包括微校務研究、課程發展、教學創新、教育實驗、學生學習、教學方法、教師培訓和課堂動態等,最後提出建議與發展,並將研究成果納入資料庫中。
(二)擔任教學輔導教師召集人、教師專業學習社群召集人等教師領導角色,協助學校推動教師專業發展。
各校教學輔導教師,進行示範教學或教學觀察與回饋,以每月至少一次為原則;協助服務對象其他非教學觀察與回饋的事項,以每月至少一次為原則。
十二、  各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教師擔任教學輔導教師,每位以輔導一名至二名服務對象為原則。每輔導一名服務對象,得酌減教學輔導教師原授課時數一節至二節課。另為鼓勵教輔教師進行教育研究,專責研究教師僅需每週授課節數四節。減授鐘點後所需代理代課鐘點經費,由校內代課鐘點費預算支應,不足部分另案報局申請。
第一項減授鐘點,確因教學輔導教師教學需要而無法減授時數時,得改領鐘點費,退休教師擔任之教學輔導教師得領取誤餐費及交通費。
十三、 有推動本要點之學校,由本局審查學校所提之計畫補助教學輔導教師專業成長經費、執行教學輔導教師計畫及教育研究所需之相關經費。
十四、  設置教學輔導教師之學校,應將教學輔導制度完整納入學校行政體系中,並在校長之領導下,結合教學輔導教師以外之教師,從旁輔助教學輔導教師之職務,從事初任教師、新進教師、自願成長教師及教學有困難教師之支持及協助。
十五、 經核定實施教學輔導教師計畫之學校,每學期至少應舉辦一次工作檢討會,並於每一學年度及實施計畫結束時,提出成果報告報請本局備查;經核定進行教育研究之教師,每學年度應辦理一次教育研究發表,並於研究完成時提出研究報告報請本局備查。
十六、  本局應對各校教學輔導教師及研究教師實施情形辦理諮詢輔導,以提供各校協助。
十七、  各校擔任教學輔導教師及研究教師表現績優者及學校推動要點之辛勞有功者,由本局統一辦理敘獎。實施成果有推廣價值者,得舉行公開發表會。
前項發表會所需經費,由本局支應。
十八、 學校教學輔導教師任職期間,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應經教評會同意,送請校長解除其教學輔導教師職務並收回註銷其教學輔導教師證書,並依教師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學校教學輔導教師經免除職務後,學校得報請本局核定,另行聘任有教學輔導教師資格者續任完成所剩餘之聘期。
十九、  教學輔導教師證書有效期間為十年,證書失效期間,學校不得聘其兼任教學輔導教師。如持有之證書已逾有效期限欲換證者(以下簡稱換證教師)。
(一)換證教師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1. 換證教師為現職中小學教師。
2. 換證教師有繼續擔任教學輔導教師之意願,並具備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初階評鑑人員證書或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專業回饋人才初階證書,且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
(二)換證教師換證方式:依換證教師的教學輔導事項,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進行換證。
1. 換證教師於持有證書期間獲邀擔任教學輔導教師,且完成下列兩項相關教學輔導事項之一,並由學校出具證明者,得參與換證回流研習後換發證書:
(1)    完成二位教師的輔導工作,時間分別達十二週以上。
(2)    完成一位教師的輔導工作,時間達十二週以上,且另外完成下列事項之ㄧ者:
a.  進行校務研究、創新教學研究、行動研究、教學輔導或教師專業相關主題論文,並發表於研討會、論壇、出版之期刊或專書一次以上。
b. 進行學校以上層級之公開授課五次以上。
c.  擔任學年召集人、領域召集人或教師專業學習社群召集人一年以上,或校長參與教師專業學習社群一年以上。(註:教師專業學習社群不限類別,領域召集人、學年主任等,皆可屬之)
2.       換證教師若未完成前述教學輔導事項,得經學校推薦參與換證回流研習,並於研習後回校執行下列四項專業實踐事項,備齊換證資料,經審查通過後,得以換發證書:
(1) 協助輔導實習學生、初任教師、新進教師或自願專業成長之教師,時間達十二週以上。
(2) 擔任專業回饋人員,觀察夥伴教師授課,並依教學觀察三部曲(或備課、公開授課、專業回饋),給予對話與回饋至少二次。
(3) 開放任教班級,公開授課至少二次。
(4) 擔任教師專業學習社群召集人時間連續達一學期以上,或校長參與教師專業學習社群時間連續達一學期以上,並具有學校核發之證明者。(註:教師專業學習社群不限類別,領域召集人、學年主任等,皆可屬之)下載

歷史沿革

歷史沿革

概觀國內師資教育的現況,新制師資培育法公佈以來,師資培育管道邁入多元化的新紀元,然而不僅實習輔導制度的建立,有諸多亟待加強與改善的地方。此外,長期以來,初任教師因為經驗不足以致教學壓力過大、教學成果難以展現的困境,亦仍未有完善解決的機制。在資深教師方面,其教學表現不但鮮有被正式肯定的機會,而且其教學經驗亦少有薪火相傳的管道。
在歐美先進國家「教學輔導教師」已是一個被普遍推展的實務。教學輔導教師制度的產生乃是為了因應促進教師專業發展,與提昇教師專業自主的訴求而產生,目標在於藉由同儕間的互相學習,以達到提昇教學效能的目標。多項有關教學輔導教師制度的研究(American Federation of Teachers,1998; Commission on Teacher Credentialing, 1993; Feiman-Nemser, 1992; Standford et al., 1994)指出,該制度可以改善教師專業孤立情形、促進集體合作,教師因此得以獲得友伴關係與肯定、接觸各種教學模式、調整自我教學、及從事教學思考等。此外,該制度對於導入初任教師、肯定資深教師、促進資深教師的專業成長方面亦有顯著效果。
在世界各國普遍實施初任教師導入輔導之際,臺北市具有國際性的遠見,並以本土性的需求,開始研擬設立教學輔導教師制度。首先,為了促進中小學教師彼此的合作、溝通、交流,也為了中小學教師加速行動研究的工作,身為我國首善之區的行政長官的馬前市長英九先生乃在其教育政策白皮書中宣示建立教學輔導教師制度。
民國88年4月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召集臺北市中小學教師代表、行政人員代表、學者專家舉行「研商設置教學導師制度事宜會議」,會中決議:「為期加速進行及完成設置事宜,本案原則上將委託臺北市立師範學院(今臺北市立教育大學)進行規劃研究,請臺北市教師會協助辦理。」
臺北市立師範學院(今臺北市立教育大學)依上述會議記錄,協同臺北市教師會組成規劃研究小組。小組成員包括臺北市教師會所指定之代表三名,以及臺北市立師範學院(今臺北市立教育大學)所聘請的學者專家三名和校長二名,共八位成員。小組先以文獻分析教學輔導教師的歷史沿革、角色職責、遴選程序、訓練、工作條件、輔導方式、績效評鑑等,再依據文獻探討及專家審查意見,研擬問卷初稿,其次進行問卷調查,並進行分批座談,以廣收臺北市教育人員對於實施教學輔導教師之各項規劃細節之看法與具體意見,據以研擬出「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設立教學導師制度的試辦要點草案」。
根據「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設立教學導師制度的試辦要點草案」,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第一科於民國90學年度選定臺北市立師範學院附設實驗小學(今臺北市立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小學)開始第一年的試辦工作,並委請臺北市立師範學院(今臺北市立教育大學)組成一訪視評鑑小組,同步進行制度的修正和改善工作。經過一年的試辦過程,發現原試辦要點仍有許多地方需加以修正。
經過半年多的非正式試辦,臺北市教育局第一科認為教學輔導教師制度有正式試辦的必要與價值,仍於91年3月20日教育局第911次局務會議討論通過「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輔導教師設置試辦方案」。復經試辦制度的宣導之後,有西松高中、芳和國中、國語實小等11所臺北市中小學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自願申請試辦工作,這11所學校經過教育局專案會議審核通過10所學校,於91學年度參與試辦工作。這10所學校中,教育局委託國語實小做為制度推動的總承辦學校。
國語實小承辦總召集學校的工作,提供各校實務運作諮詢服務,定期召集各試辦學校召開工作聯席會,透過討論、分享與溝通,交流各校推動的做法與成果;定期辦理宣導說明會,透過宣導、經驗分享與雙向研討,讓有意推動制度的各校校長、行政人員了解如何推動與申辦此制度。每年教師節前夕,辦理教學輔導教師方案學術論文暨經驗分享,兼重學術研究及實務經驗,提供臺北市以及其他有興趣推動教學輔導教師制度的行政人員、教師參考,也讓各級學校教師用更有意義的方式慶祝教師節。
再經一學年的試辦之後,發現原試辦方案仍有數點需要修正。根據再次修正後的試辦方案,經教育局的再次宣導之後,92學年度有大直高中等42 所臺北市中小學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自願申請試辦工作。教育局則專案會議審核通過其中25所學校,於92學年度參與第三年的試辦工作。因試辦成效相當良好,民國92年10月2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召開「臺北市92學年度試辦教學輔導教師制度工作協調會」,會中決議:「93學年度賡續推動本試辦方案,另由本局第一科依行政程序簽請延長試辦一年,並於延長期間規劃將試辦方案正式制度化」。93學年度經申請後核淮的試辦學校為35所。
由於政府經費短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於94年3月29日局務會議通過「臺北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學輔導教師設置試辦方案」,將教學輔導教師制度實施範圍限定在國民中小學,並將試辦方案再行延長施行至95學年度。94學年度申請後核准的試辦學校為42所,95學年度申請後核准的試辦學校為55所。
然再經過兩年的試辦,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以及幼稚學校教師極力爭取辦理此方案,以期讓大手攜小手、共同邁向專業的教育願景得以上下延伸至高中職及幼稚教育,95年11月2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局務會議通過為「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輔導教師設置方案」修正,自此臺北市教學輔導教師方案已成正式方案,鼓勵擴大辦理,並將高中職以及幼稚教育也納入教學輔導教師制度的辦理範疇,自此臺北市教育及教師專業發展邁入新里程碑。
經過多年的演變,臺北市教學輔導教師所服務的對象(制度中被稱為夥伴教師)已不限於初任教師。依「臺北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學輔導教師設置方案」第九條規定:「各校教學輔導教師之聘期一任為一年,連聘則連任,任職期間,輔導與協助下列服務對象:(一)初任教學二年內之教師(不含實習教師)。(二)新進至學校服務之教師。(三)自願成長,有意願接受輔導之教師。(四)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認定教學有困難之教師。」近年受到少子化的衝擊,教學輔導教師制度由師徒制的輔導,慢慢轉型為同儕教學輔導,希望藉由彼此的激勵、教師合作社群的建立,精進教師專業與教學能力,優化教學,以活化教學活水,讓每一位莘莘學子之多元智能得以啟發與發揮,培育更多優質新世紀公民,躍登國際舞台,創造世界之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