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學年度臺北市立教學輔導教師及研究教師申請

有關113學年度臺北市立教學輔導教師研究教師申請,請於113年4月12日(五)將申請資料郵寄掛號至臺北市立大學(本市校長及教師專業發展中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綜字第1133043017號 

113教輔及研究教師作業要點.odt

113學校申請教學輔導教師檢核表.odt

113學校申請研究教師檢核表.odt

主旨: 檢送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輔導教師及研究教師作業要點及相關申請表件各1份,請113學年度有意申辦之學校於113年4月12日(星期五)前以郵寄掛號至臺北市立大學(本市校長及教師專業發展中心),逾期恕不受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輔導教師及研究教師作業要點辦理。

二、申請推動教學輔導教師及研究教師之學校,應提出實施計畫及申請表經學校課發會通過後,報請本局核定後實施。

三、有關「教學輔導教師」申請說明如下

(一)教學輔導教師儲訓人選之甄選須由校內推動小組進行推薦,並經學校課發會公開審議通過推薦後,送請校長核定薦送。

(二)參加甄選之教學輔導教師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1、具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初階評鑑人員證書或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專業回饋人才初階證書。

2、具學科或學習領域教學知能,並有5年以上教學經驗。

3、有擔任教學輔導教師之意願。

4、能進行教學示範並輔導其他教師教學,提供相關教育諮詢服務,協助教師解決問題。

(三)各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教師擔任教學輔導教師,每位以輔導1至2名服務對象為原則。每輔導1名服務對象,得酌減教學輔導教師原授課時數1至2節課。

(四)經本局審查通過之計畫,補助教學輔導教師專業成長經費、執行教學輔導教師計畫及教育研究所需之相關經費,包含講師鐘點費(內、外聘)、學者專家出席費(外聘)、膳費及雜支等,合計上限新臺幣(以下同)10萬元,俟經費核定後分2期撥付,第1期由學校年度預算調整支應,第2期由本局編列於實踐國小辦理教學輔導教師指定活動預算支應,經費核銷事宜將另函說明。

(五)113學年度有意申辦教學輔導教師方案之學校,請準備以

下資料各l份:

1、教學輔導教師方案申請表

2、各項證書名單

3、實施計畫

4、教輔教師儲訓推薦表

5、推薦教學輔導儲訓教師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初階評才初階證書」影本(若無推薦儲訓教師則免附)

6、10萬元以內經費明細表

7、經學校課發會公開審議通過推薦紀錄影本

8、學校申請教學輔導教師檢核表(詳附件;請確實核對各項寄送資料,逾期恕不受理補件)

四、有關「研究教師」申請說明如下

(一)各校研究教師儲訓人選之甄選,經學校課發會公開審議通過推薦後,送請校長核定薦送。

(二)參加甄選之研究教師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1、擔任教學輔導教師滿2學年以上,至少服務2位夥伴教師。

2、有擔任研究教師之意願。能針對現場教育議題進行研究,藉由共同研討、資料分析、調查訪談、教室觀察、教學輔導等過程,提出學校校務、課程、教學、評量等建議。

3、近5年撰寫之研究案或文章曾刊登過國內外相關期刊、徵件計畫或競賽活動等。

(三)113學年度有意申辦研究教師方案之學校,請檢附以上申請「教學輔導教師方案」之「全部表件」,以及申請研究教師之以下資料各l份:

1、設置研究教師申請表(各校應確實檢核申請研究教師皆具備說明三(三)之各款資格,並於申請表欄位勾選)

2、經學校課發會公開審議通過推薦紀錄影本

4、教師其他獲獎紀錄(非必要)

5、學校申請研究教師檢核表(詳附件;請確實核對各項寄送資料,逾期恕不受理補件)

(四)為期研究教師之研究方案符應當前教育重要政策以協助學校執行,該類案件優先納入核定。

五、另本(113)學年度開放私立學校(含私立幼兒園)以不申請經費方式(即自籌經費)參加教學輔導教師及研究教師

計畫。

六、教學輔導教師及研究教師之全數申請文件,請以郵寄掛號至臺北市立大學(本市校長及教師專業發展中心),相關資訊如下

(一)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1號

(二)收件人:陳奕安助理

(三)連絡電話:02 2311 3040分機8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