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114學年度臺北市立教學輔導教師申請,請於114年6月30日將申請資料送至臺北市立大學教育行政及評鑑研究所(本市校長及教師專業發展中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職字第1143071543號
主旨:檢送本市114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申辦教學輔導教師設置方案實施計畫1份,請於114年6月30日前免備文逕送本市校長及教師專業發展中心,逾期恕不受理,請查照。
說明:
一、為培育本市各級學校教學輔導教師,透過其陪伴與專業支持,協助初任教師、新進教師及在教學或班級經營上有輔導需求之教師,傳承教學經驗,提升教學效能,並促進教師專業成長。
二、為利於本市高中以下各級學校推動教學輔導教師,自115學年度起請各級學校校內至少應設置1名教學輔導教師,並協助執行下列對象之教學輔導事宜:
(一)初任教學三年內之專任或代理教師(不含實習教師)或一年內新進至學校服務之教師
(二)經主管教育機關建議或經校內校園事件會議認定教學或班級經營有輔導需求之教師。
三、有關初任三年內及新進教師部分,請各校以教學輔導教師配對為原則,如無教學輔導教師,可先以薪傳教師方式配對,惟請各校務必推薦教師報名本次儲訓。
四、申辦教學輔導教師設置方案學校,應提出申請表件經學校課發會或行政會議通過後,由本局核定後實施。
五、有關教學輔導教師儲訓人員推薦資格請參閱附件實施計畫。
六、教學輔導教師以輔導1至2名服務對象為原則,每輔導1名夥伴教師,得酌減教學輔導教師原授課時數2節課。
七、本局另提供具3名以上教學輔導教師學校2萬元經費,請各校輔以社群方式運作,經費可支應社群活動的講師鐘點、誤餐、法律諮詢、心理諮商及教材教具等,經費核銷事宜另函說明。
八、114學年度申辦教學輔導教師設置方案之學校,請詳閱附件實施計畫,並配合相關期程辦理。
九、開放私立學校(含私立幼兒園)以不申請經費方式(即自籌經費)參加本方案。
十、申辦教學輔導教師設置方案全數申請文件,請免備文逕送至臺北市立大學評鑑所(本市校長及教師專業發展中心)陳奕安助理【聯絡箱:152】。
臺北市114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申辦教學輔導教師設置方案實施計畫
114年6月13日北市教職字第1143071543號
壹、計畫目的
本計畫旨在培育本市各級學校教學輔導教師,透過其陪伴與專業支持,協助初任教師、新進教師及在教學或班級經營上有輔導需求之教師,傳承教學經驗,提升教學效能,並促進教師專業成長。
貳、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二、協辦單位:臺北市校長及教師專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教專中心)
三、申辦單位: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
參、辦理期程
一、申請時間:114年6月13日(星期五)至114年6月30日(星期一)
二、資料審查:114年7月中旬前以書面通知審查結果
三、學校執行期程:114年8月1日(星期五)至115年7月31日(星期五)止
肆、實施方式:
一、推薦儲訓教學輔導教師
(一)擔任教學輔導教師之資格,應經推薦及儲訓取得教學輔導教師證書。
(二)各校推薦教學輔導教師儲訓人員應符合下列1至4點,並得優先推薦曾獲教育部師鐸獎、本市特殊優良教師、教育部評選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全國SUPER教師獎、臺北市SUPER教師獎或教育部教學卓越金質獎、銀質獎之教師。
1. 有擔任教學輔導教師意願及熱忱。
2. 具學科/學習領域教學或班級經營知能,並有五年以上教學經驗。
3. 能進行教學示範、輔導其他教師教學或班級經營技巧,提供相關諮詢服務,協助教師解決問題。
4. 具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初階或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專業回饋人才初階證書。
(三)教學輔導教師儲訓人員之甄選,應經學校課發會或行政會議審議通過推薦,經校長核定後薦送。甄選審議方式得以文件審查、口試或其他方式進行之。
(四)各校在推薦參加教學輔導教師儲訓之人數及人選時,應先以各領域皆有1名教學輔導教師為原則。
(五)各校推薦之教學輔導教師儲訓人員,應參加本局委託辦理之儲訓課程,包括:2週60小時的密集課程、返校後實務演練1學期及12小時回流增能研習等,內容含括教學輔導實務、班級經營、親師生溝通、法律素養等類別。經儲訓合格者發予教學輔導教師證書,並具備擔任教學輔導教師資格。
二、聘用教學輔導教師
(一)各校聘任教學輔導教師時,應考量學校設置教學輔導教師之任務需求,由校長就校內具教學輔導教師資格者,聘請兼任之。
(二)各校教學輔導教師之聘期一任為一年,續聘得連任。獲聘期間,應輔導與協助下列夥伴教師:
1. 初任教學三年內專任或代理教師(不含實習教師)。
2. 一年內新進至學校服務教師。
3. 經主管教育機關建議或經校內校園事件會議認定教學或班級經營有輔導需求教師。
(三)每位教學輔導教師以輔導1至2名夥伴教師為原則。每輔導1名夥伴教師,得於輔導期間酌減教學輔導教師原授課時數2節課,且不受校本減課限制,如因教學輔導教師教學需要而無法減授時數時,得以超鐘點方式辦理,所需經費由校內代課鐘點費預算支應,不足部分另案報局申請。
(四)教學輔導教師倘有教師法第十六條第1項第1款所指之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者,應經教評會確認後,送請校長解除其教學輔導教師職務並收回註銷其教學輔導教師證書,另行聘任具教學輔導教師資格者續任。
三、配對教學輔導師與夥伴教師
(一)就教學輔導教師與夥伴教師在任教科目(學習領域)、年級、人格特質等方面考量,由學校配對為一組。
(二)就夥伴教師所缺乏之專業面向,視個別需求,安排教學輔導教師。
(三)第二年繼續接受輔導之夥伴教師,考量輔導之連續性,由同一位教學輔導教師輔導為原則。
四、教學輔導教師之職責:以「陪伴、支持、諮詢」為核心,透過一對一的方式,協助夥伴教師適應學校環境、進行教學省思與課程設計,提供教學回饋、示範與策略建議,並在班級經營與親師溝通等面向給予實質支持,促進其專業成長與提升效能。
五、方案運作:各校除聘任教學輔導教師執行上述各項任務外,本局另提供具3名以上教學輔導教師學校相關經費,請各校輔以社群方式運作,經費可支應社群活動的講師鐘點、誤餐、法律諮詢、心理諮商及教材教具等。
伍、申請方式:申辦本方案之學校,請提供下列資料。
一、申請表(附件一)。
二、儲訓推薦表(附件二),請檢附受推薦教學輔導儲訓教師相關證明文件。
三、經費明細表(附件三),社群運作費用以2萬為原則,實際經費以本局核定為準。
(未滿3名教學輔導教師及私立學校免填此表)
四、經學校課發會或行政會議推薦教學輔導教師儲訓名單之會議紀錄影本。
五、學校申請教學輔導教師資料檢核表(附件四)。
陸、計畫審查:
一、申請學校需於114年6月30日(星期一)前將申辦資料免備文送至臺北市校長及教師專業發展中心陳奕安助理【聯絡箱:152】。
二、本局將於申請截止日後,召開方案審查會議,並於經費經核定後,函知各校。
柒、經費核銷:
一、經費核結:各校配合年度補助經費於115年8月29日(星期五)前免備文檢具實際支用明細表送臺北市校長及教師專業發展中心陳奕安助理【聯絡箱:152】辦理核銷。
二、本案經費由本局相關經費支應;以專款專用方式處理。經費之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事宜,依本局相關規定辦理。
捌、成效檢核:
一、經核定實施教學輔導教師設置方案之學校,應納入學校行政體系中,每學期至少辦理一次工作檢討會,並於每一學年度及方案結束時,於115年9月30日(星期二)前免備文提出方案執行成果送臺北市校長及教師專業發展中心陳奕安助理【聯絡箱:152】。
二、經費應於規定時程前核結、成果應彙整確實,並於時效內完成各項配合工作。
三、推薦參與本局辦理之研討會或相關活動,分享推動經驗。
玖、獎勵:各校擔任教學輔導教師表現績優者,及學校推動辛勞有功者,由本局統一辦理敘獎。另實施成果有推廣價值或優良事蹟者,得舉行公開發表會,所需經費由本局支應。
壹拾、 本計畫經教育局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