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學年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輔導教師及研究教師

107學年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輔導教師及研究教師-2018-09-25 

1.107 教學輔導教師設置作業要點(下載)


107學年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輔導教師及研究教師

作業要點

本要點所稱之研究教師,係指能針對現場教育議題以系統化科學方法進行教育研究之教師;公立幼兒園準用。

本局對各申請學校所提出之實施計畫進行審查。審查方式以學校所提供相關資料為主,並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第一項實施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六、各校教學輔導教師及研究教師儲訓人選之甄選,由校內推動小組進行推薦,經學校課發會公開審議通過推薦後,送請校長核定聘任。

前項參加甄選之教學輔導教師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第一項參加甄選之研究教師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課發會審議第一項參加甄選教學輔導教師之參考標準如下:

(一)具有豐富的任教學科專門知識。

(二)具有課程設計的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教學能力。

(四)經常且願意做教學示範。

(五)具有人際溝通的技巧。

(六)具有開放、包容的心胸與人格特質。

(七)其他教學輔導知能。

課發會審議第一項參加甄選研究教師之參考標準如下:

(一)具有豐富的教學輔導教師經驗。

(二)具有良好的資料蒐集及分析能力。

(三)具有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及反思的能力。

(四)具備教育研究及推廣能力。

第一項甄選審議方式以文件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進行口試。參加甄選教學輔導教師所繳交之文件至少應含有一個教學單元設計及教學後之書面反思心得。參加甄選研究教師所繳交之文件至少應含有一個教育研究計畫。

第一項推薦參加教學輔導教師儲訓之教師人數,各校每次以該校專任教師員額總編制百分之十二為上限。

各校教學輔導教師(含教育部培育之教專教學輔導教師)儲訓合格總人數以不超過該校專任教師員額總編制二分之一為上限。

各校得從校內教學輔導教師中擇定專責研究教師,研究教師總人數以不超過該校專任教師員額總編制百分之三為原則。

各校在推薦參加教學輔導教師儲訓之人數及人選時,應預先考量服務對象所任教年級及科目之需求。

七、各校推薦之教學輔導教師儲訓人員,應參加本局委託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二 週之儲訓課程,經儲訓合格者發予研習證書,並於返校後實際從事教學輔導至少實習一學期及另參與本局委託辦理之15小時在職成長回流課程,且經審核通過後發予教學輔導教師證書。

前項校內在職成長課程,得邀請教學輔導教師之服務對象及校內外教師共同參與。

八、各校聘任教學輔導教師時,應考量學校設置教學輔導教師之任務需求,由校長就校內具教學輔導教師資格者,聘請兼任之。

前項所聘任之教學輔導教師,應優先考慮由未兼任行政工作之教師擔任之。

九、各校在安排教學輔導教師時,宜考量教學輔導教師之任教科目(學習領域)、年級、教學準備時間、人格特質等,儘量與服務對象相近為原則。

十、各校教學輔導教師之聘期一任為一年,續聘得連任。任職期間,應輔導與協助下列服務對象:

(一)初任教學三年內之教師(不含實習教師)。

(二)一年內新進至學校服務之教師。

(三)自願成長,有意願接受輔導之教師。

(四)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認定教學有困難之教師。

十一、各校教學輔導教師之職責如下:

各校研究教師之職責如下:

各校教學輔導教師,進行示範教學或教學觀察與回饋,以每月至少一次為原則;協助服務對象其他非教學觀察與回饋的事項,以每月至少一次為原則。

十二、各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教師擔任教學輔導教師,每位以輔導一名至二名服務對象為原則。每輔導一名服務對象,得酌減教學輔導教師原授課時數一節至二節課。另為鼓勵教輔教師進行教育研究,專責研究教師僅需每週授課節數四節。減授鐘點後所需代理代課鐘點經費,由校內代課鐘點費預算支應,不足部分另案報局申請。

第一項減授鐘點,確因教學輔導教師教學需要而無法減授時數時,得改領鐘點費,退休教師擔任之教學輔導教師得領取誤餐費及交通費。

十三、有推動本要點之學校,由本局審查學校所提之計畫補助教學輔導教師專業成長經費、執行教學輔導教師計畫及教育研究所需之相關經費。

十四、設置教學輔導教師之學校,應將教學輔導制度完整納入學校行政體系中,並在校長之領導下,結合教學輔導教師以外之教師,從旁輔助教學輔導教師之職務,從事初任教師、新進教師、自願成長教師及教學有困難教師之支持及協助。

十五、經核定實施教學輔導教師計畫之學校,每學期至少應舉辦一次工作檢討會,並於每一學年度及實施計畫結束時,提出成果報告報請本局備查;經核定進行教育研究之教師,每學年度應辦理一次教育研究發表,並於研究完成時提出研究報告報請本局備查。

十六、本局應將各校教學輔導教師及研究教師實施情形,列為重點視導工作,必要時得辦理相關研究與專案訪視。

十七、各校擔任教學輔導教師及研究教師表現績優者及學校推動要點之辛勞有功者,由本局統一辦理敘獎。實施成果有推廣價值者,得舉行公開發表會。

前項發表會所需經費,由本局支應。

十八、學校教學輔導教師任職期間,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工作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者,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應經教評會同意,送請校長解除其教學輔導教師職務並收回註銷其教學輔導教師證書,並依教師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學校教學輔導教師經免除職務後,學校得報請本局核定,另行聘任有教學輔導教師資格者續任完成所剩餘之聘期。

十九、證書有效期間為10年,如持有之證書已逾有效期限欲換證者,應符合下列

各款條件:

1.獨自或與同儕協同參與市級(或以上)教師行動研究發表、教學檔案競賽或教學活動設計評選1次以上。

2.參加校外與教學相關之學術研討會並進行發表,或於校內外公開場合發表教學經驗、學生輔導或教學研究成果1次以上。

證書失效期間,學校不得聘其兼任教學輔導教師。

二十、獲證已逾10年以上或刻持有證書在有效期間第8年以上得於本要點施行5年內完成上開換證條件,並檢附佐證資料報局申請換證事宜,逾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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