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延革
歷史沿革
概觀國內師資教育的現況,新制師資培育法公佈以來,師資培育管道邁入多元化的新紀元,然而不僅實習輔導制度的建立,有諸多亟待加強與改善的地方。此外,長期以來,初任教師因為經驗不足以致教學壓力過大、教學成果難以展現的困境,亦仍未有完善解決的機制。在資深教師方面,其教學表現不但鮮有被正式肯定的機會,而且其教學經驗亦少有薪火相傳的管道。
在歐美先進國家「教學輔導教師」已是一個被普遍推展的實務。教學輔導教師制度的產生乃是為了因應促進教師專業發展,與提昇教師專業自主的訴求而產生,目標在於藉由同儕間的互相學習,以達到提昇教學效能的目標。多項有關教學輔導教師制度的研究(American Federation of Teachers,1998; Commission on Teacher Credentialing, 1993; Feiman-Nemser, 1992; Standford et al., 1994)指出,該制度可以改善教師專業孤立情形、促進集體合作,教師因此得以獲得友伴關係與肯定、接觸各種教學模式、調整自我教學、及從事教學思考等。此外,該制度對於導入初任教師、肯定資深教師、促進資深教師的專業成長方面亦有顯著效果。
在世界各國普遍實施初任教師導入輔導之際,臺北市具有國際性的遠見,並以本土性的需求,開始研擬設立教學輔導教師制度。首先,為了促進中小學教師彼此的合作、溝通、交流,也為了中小學教師加速行動研究的工作,身為我國首善之區的行政長官的馬前市長英九先生乃在其教育政策白皮書中宣示建立教學輔導教師制度。
民國88年4月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召集臺北市中小學教師代表、行政人員代表、學者專家舉行「研商設置教學導師制度事宜會議」,會中決議:「為期加速進行及完成設置事宜,本案原則上將委託臺北市立師範學院(今臺北市立教育大學)進行規劃研究,請臺北市教師會協助辦理。」
臺北市立師範學院(今臺北市立教育大學)依上述會議記錄,協同臺北市教師會組成規劃研究小組。小組成員包括臺北市教師會所指定之代表三名,以及臺北市立師範學院(今臺北市立教育大學)所聘請的學者專家三名和校長二名,共八位成員。小組先以文獻分析教學輔導教師的歷史沿革、角色職責、遴選程序、訓練、工作條件、輔導方式、績效評鑑等,再依據文獻探討及專家審查意見,研擬問卷初稿,其次進行問卷調查,並進行分批座談,以廣收臺北市教育人員對於實施教學輔導教師之各項規劃細節之看法與具體意見,據以研擬出「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設立教學導師制度的試辦要點草案」。
根據「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設立教學導師制度的試辦要點草案」,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第一科於民國90學年度選定臺北市立師範學院附設實驗小學(今臺北市立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小學)開始第一年的試辦工作,並委請臺北市立師範學院(今臺北市立教育大學)組成一訪視評鑑小組,同步進行制度的修正和改善工作。經過一年的試辦過程,發現原試辦要點仍有許多地方需加以修正。
經過半年多的非正式試辦,臺北市教育局第一科認為教學輔導教師制度有正式試辦的必要與價值,仍於91年3月20日教育局第911次局務會議討論通過「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輔導教師設置試辦方案」。復經試辦制度的宣導之後,有西松高中、芳和國中、國語實小等11所臺北市中小學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自願申請試辦工作,這11所學校經過教育局專案會議審核通過10所學校,於91學年度參與試辦工作。這10所學校中,教育局委託國語實小做為制度推動的總承辦學校。
國語實小承辦總召集學校的工作,提供各校實務運作諮詢服務,定期召集各試辦學校召開工作聯席會,透過討論、分享與溝通,交流各校推動的做法與成果;定期辦理宣導說明會,透過宣導、經驗分享與雙向研討,讓有意推動制度的各校校長、行政人員了解如何推動與申辦此制度。每年教師節前夕,辦理教學輔導教師方案學術論文暨經驗分享,兼重學術研究及實務經驗,提供臺北市以及其他有興趣推動教學輔導教師制度的行政人員、教師參考,也讓各級學校教師用更有意義的方式慶祝教師節。
再經一學年的試辦之後,發現原試辦方案仍有數點需要修正。根據再次修正後的試辦方案,經教育局的再次宣導之後,92學年度有大直高中等42 所臺北市中小學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自願申請試辦工作。教育局則專案會議審核通過其中25所學校,於92學年度參與第三年的試辦工作。因試辦成效相當良好,民國92年10月2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召開「臺北市92學年度試辦教學輔導教師制度工作協調會」,會中決議:「93學年度賡續推動本試辦方案,另由本局第一科依行政程序簽請延長試辦一年,並於延長期間規劃將試辦方案正式制度化」。93學年度經申請後核淮的試辦學校為35所。
由於政府經費短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於94年3月29日局務會議通過「臺北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學輔導教師設置試辦方案」,將教學輔導教師制度實施範圍限定在國民中小學,並將試辦方案再行延長施行至95學年度。94學年度申請後核准的試辦學校為42所,95學年度申請後核准的試辦學校為55所。
然再經過兩年的試辦,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以及幼稚學校教師極力爭取辦理此方案,以期讓大手攜小手、共同邁向專業的教育願景得以上下延伸至高中職及幼稚教育,95年11月2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局務會議通過為「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輔導教師設置方案」修正,自此臺北市教學輔導教師方案已成正式方案,鼓勵擴大辦理,並將高中職以及幼稚教育也納入教學輔導教師制度的辦理範疇,自此臺北市教育及教師專業發展邁入新里程碑。
經過多年的演變,臺北市教學輔導教師所服務的對象(制度中被稱為夥伴教師)已不限於初任教師。依「臺北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學輔導教師設置方案」第九條規定:「各校教學輔導教師之聘期一任為一年,連聘則連任,任職期間,輔導與協助下列服務對象:(一)初任教學二年內之教師(不含實習教師)。(二)新進至學校服務之教師。(三)自願成長,有意願接受輔導之教師。(四)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認定教學有困難之教師。」近年受到少子化的衝擊,教學輔導教師制度由師徒制的輔導,慢慢轉型為同儕教學輔導,希望藉由彼此的激勵、教師合作社群的建立,精進教師專業與教學能力,優化教學,以活化教學活水,讓每一位莘莘學子之多元智能得以啟發與發揮,培育更多優質新世紀公民,躍登國際舞台,創造世界之光。